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6號
- 上訴人
- 主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十三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