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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6號

上訴人
主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十三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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