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陳秋月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炎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74號上 訴 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岱竝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訴字第1774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31,7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4,36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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