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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陳秋月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岱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74號 上訴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岱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0月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1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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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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