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00號
- 上訴人
- 達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180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