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64號
- 原告
- 尚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東原
- 被告
- 葆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大維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