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信元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 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