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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44號

上訴人
泰和乾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中榮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27,644 元,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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