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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林靜芬

  • 當事人
    被告  尚毅交通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45號上訴人即被告  尚毅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4年度訴字第21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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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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