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45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尚毅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即原告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4年度訴字第21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