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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靜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45號

上訴人即被告
尚毅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4年度訴字第21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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