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45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尚毅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即原告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4年度訴字第2145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部分,因上訴人僅具狀提起上訴,並未載明上訴範圍,經本院
以敗訴部分之全部即100萬元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於95年3月23
日裁定繳納後,上訴人即具狀陳明上訴範圍僅就其中80萬元敗訴
部分提起上訴到院,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自應為新臺幣80
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3,050元,仍未據上訴人繳
納,除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一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變更
原裁定如上外,並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