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45號上訴人即被告 尚毅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4年度訴字第21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部分,因上訴人僅具狀提起上訴,並未載明上訴範圍,經本院以敗訴部分之全部即100萬元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於95年3月23日裁定繳納後,上訴人即具狀陳明上訴範圍僅就其中80萬元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自應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3,050元,仍未據上訴人繳納,除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一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變更 原裁定如上外,並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