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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3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35號

原告
瑩慶光電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育玲律師
複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被告
三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所提本件請求返還價金訴訟,於起訴狀內所列被告法定代理人韓樹豪已於民國94年6月1日職任被告公司董事長一職, 繼任之法定代理人乙○○則於94年7月21日死亡,且該公司迄未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2項規定補選董事長等情,有卷附被告公司登記案卷及乙○○之戶籍資料可稽,故被告就原告所提本件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命原告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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