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64號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同上
- 被告
- 普門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乙○○
- 被告
- 丙○○
丁○○
上開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66,242元,應徵裁判費17,53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16,533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