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77號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大惟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甲○○
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9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