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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林靜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77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大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甲○○

      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9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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