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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6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告
越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 隆 律師
被告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國煜 律師

      姜 萍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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