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 告 越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 隆 律師 被 告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國煜 律師 姜 萍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