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86號
- 原告
- 己○○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謀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育仁 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泰陽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之5
- 複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