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29號上訴人即原告 萬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4年度訴字第262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1,9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