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60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60號
- 原 告
- 東星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 告
- 傑風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張慶達
-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裕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0,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539,236元(6,000,000+39,236+500,000=6,539,23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5,746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60,400元,尚欠新台幣5,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