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57號
- 原告
- 玄關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斯威蘭德公司即SWITHAND HONG KONGLIMITED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香港商斯威蘭德公司即SWITHAND HONG KONG LIMITED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乙○○○ ○○○○○○○○○○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95年1月6日 (95)港局服字第0026號函在卷可憑,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