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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17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17號

原告
大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丁○○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雄律師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被告
丙○○ 住台中縣
訴訟代理人
王秋霜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住台中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1月27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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