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17號原 告 大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丁○○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正雄律師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丙○○ 住台中縣 訴訟代理人 王秋霜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住台中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1月27日下午4時4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