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5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宥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