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5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宥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金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