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18號
- 原告
- 國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 被告
- 昶佑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文宗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一協議室進行準備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18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一協議室進行準備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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