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6號
- 上訴人
- 勤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丁○○、己○○、丙○○、甲○○間請求給付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