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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6號

給付股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許冰芬呂明坤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6號

上訴人
勤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丁○○、己○○、丙○○、甲○○間請求給付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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