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90號上 訴 人 甲○○ 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良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94年度訴字第4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9,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 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