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四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四六號
- 原告
- 凱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誌
- 被告
- 合承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琴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永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