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訴字第七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訴字第七四二號 原 告 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堃芳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 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住所地係均在彰化縣彰化市○○路三二六號,此業據原告於起訴狀 載明,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灣彰化 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添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