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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44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44號

原告
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繼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複代理人
江文玉 律師

      馮鉦喻  律師

      黃琪雅  律師

      張瓊文  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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