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44號被 告 繼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744 號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21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