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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44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44號

被告
繼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744

號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21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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