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一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一七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告
- 和煒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和煒國際有限公司、丁○○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夏一峯
~B法院書記官 吳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