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聖律師
- 被告
- 詠久昇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甲○○
- 被告
- 丙○○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朱逸群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朱逸群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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