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陳毓秀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乙○○
- 被告詠久昇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被 告 詠久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 告 丙○○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朱逸群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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