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久昇有限公司等人因本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
1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41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久昇有限公司等人因本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
1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41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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