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陳毓秀
- 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詠久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久昇有限公司等人因本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1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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