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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久昇有限公司等人因本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

1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41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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