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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陳毓秀

  • 上訴人
    甲○○與被上訴人詠久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久昇有限公司等人因本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1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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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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