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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峪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戊○○○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肆佰貳拾萬元,以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七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峪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峪海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間邀其餘被告甲○○、乙○○、丁○○(原名林岳民)、丙○○(原名林欣盈)、戊○○○及己○○為連帶保證人,由被告甲○○、乙○○、丁○○(原名林岳民)、丙○○(原名林欣盈)、戊○○○及己○○出具保證書,保證被告峪海公司對於原告所負債務在新台幣(下同)一億元範圍內,願與峪海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嗣峪海公司於九十二年、九十三年間陸續向原告借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八筆款項,嗣僅清償第四筆借款其中一百萬元而已,對於第一筆借款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未繳款、第二筆借款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未繳款、第三筆借款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未繳款、第四筆借款自九十三年十月十日起未繳款、第五筆借款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未繳款、第六筆借款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未繳款、第七筆借款自九十三年十月九日起未繳、第八筆借款自九十三年十月九日起未繳款,均已喪失期限利益,迄尚積欠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情,已據原告提出借據、保證書、約定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七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永春

~B法院書記官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判決附表一:┌──┬─────────┬────────┬─────────┬────┐│編號│ 借款金額(新台幣) │清償金額(新台幣)│ 借款餘額(新台幣) │備 註│├──┼─────────┼────────┼─────────┼────┤│一 │ 三百五十萬元 │無 │ 三百五十萬元 │到期付清│├──┼─────────┼────────┼─────────┼────┤│二 │ 四百二十萬元 │無 │ 四百二十萬元 │到期付清│├──┼─────────┼────────┼─────────┼────┤│三 │ 七百萬元 │無 │ 七百萬元 │到期付清│├──┼─────────┼────────┼─────────┼────┤│四 │ 七百萬元 │一百萬元 │ 六百萬元 │到期付清│├──┼─────────┼────────┼─────────┼────┤│五 │ 一百萬元 │無 │ 一百萬元 │到期付清│├──┼─────────┼────────┼─────────┼────┤│六 │ 二百五十萬元 │無 │ 二百五十萬元 │到期付清│├──┼─────────┼────────┼─────────┼────┤│七 │ 五百萬元 │無 │ 五百萬元 │到期付清│├──┼─────────┼────────┼─────────┼────┤│八 │ 五百萬元 │無 │ 五百萬元 │到期付清│└──┴─────────┴────────┴─────────┴────┘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判決附表二:┌──┬───────┬────────┬────────────────┐│編號│ 金額(新台幣) │ 利 息│ 違 約 金 │├──┼───────┼────────┼────────────────┤│一 │三百五十萬元 │自93.10.06起至清│自93.11.07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償日止,按週年利│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 ││ │ │率5.9%計算。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二 │四百二十萬元 │自93.09.28起至清│自93.10.29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償日止,按週年利│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 ││ │ │率5.9%計算。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三 │七百萬元 │自93.09.28起至清│自93.10.29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償日止,按週年利│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 ││ │ │率5.9%計算。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四 │六百萬元 │自93.09.10起至清│自93.10.11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償日止,按週年利│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 ││ │ │率5.9%計算。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五 │一百萬元 │自93.10.17起至清│自93.11.18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償日止,按週年利│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 ││ │ │率6.05%計算。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六 │二百五十萬元 │自93.10.17起至清│自93.11.18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償日止,按週年利│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 ││ │ │率6.05%計算。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七 │五百萬元 │自93.09.09起至清│自93.10.1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償日止,按週年利│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 ││ │ │率3.365%計算。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八 │五百萬元 │自93.09.09起至清│自93.10.1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償日止,按週年利│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 ││ │ │率3.365%計算。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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