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宏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複代理人 馮鉦喻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0日 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百分之五」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