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複代理人
- 蔣志明 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榮富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俊偉 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宏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 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 律師
- 複代理人
- 馮鉦喻 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庭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0日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百分之五」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