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宏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33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73,41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