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宏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73,41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