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廖健智律師 複 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被 告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精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關於被告事務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路○段3號8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福興鄉○○路6之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