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原 告 易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被 告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國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