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紹衍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郁勝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