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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卓進仕

臺灣臺南地方法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原告
晶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律師
被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9號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二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422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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