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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曹宗鼎

  • 原告
    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04號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皇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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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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