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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0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019號

聲請人
立紘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01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翰柏企業股份有公司│華僑商業銀行清水分│94年3月28日 │95,550元 │AA00一五四一│ ││ │ │行 │ │ │四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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