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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1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1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12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野田汽車百貨股份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西│94年8月31日 │55,125元 │CS六0六一四一│ ││ │限公司 │台中分行 │ │ │四 │ │├──┼─────────┼─────────┼───────────┼────────┼────────┼──┤│002 │李奇育 │土地銀行大甲分行 │94年8月15日 │37,500元 │BVB二00三0│ ││ │ │ │ │ │0二 │ │├──┼─────────┼─────────┼───────────┼────────┼────────┼──┤│003 │全利科技有限公司 │新光商業銀行水湳分│94年7月31日 │9,550元 │SKB0五六0六│ ││ │ │行 │ │ │四五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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