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142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美珍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14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正欣企業社 黃榮造│台灣新光銀行太平簡│94年8月5日 │60,000元 │SKB0一0六七│ │ │ │ │易型分行 │ │ │九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