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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1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164號

聲請人
里祥礦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16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里祥礦冶科技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94年4月10日 │11,025元 │TDA三二三六九│ ││ │司 甲○○ │平分行 │ │ │二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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