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一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一九號
- 聲請人
- 幼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九十三_年度催字第二八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鍾啟煒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 林素妃~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八七二號│├─┬─────────┬─────────┬────────┬────────┬───────────┬──┤│編│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票日│備考││號││││ (新台幣)│││├─┼─────────┼─────────┼────────┼────────┼───────────┼──┤│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幼喬數位科技股份有│TCA0六二九五│肆萬零捌佰元│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港分行│限公司 甲○○│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