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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

宣告調解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

上訴人
甲○○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馳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宣

告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8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20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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