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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72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7200號

債權人
誠豐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5年11月3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債務人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此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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