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7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林慧貞
- 當事人誠豐天廈管理委員會、聲請對債務人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7200號債 權 人 誠豐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5年11月3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債務 人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此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李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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