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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被告
承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甲○○
2樓

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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