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20號
- 原告
- 勝義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台中縣慈明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