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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2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進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

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七日內就如附表所示被告主張之承攬項目編號1至15,與原告本訴主張之承攬項目有何異同?已支付總金額0000000元係指支付上開承攬項目編號1至15中之何一項目?支付之金額分別若干?具狀陳述意見,並備繕本逕寄對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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