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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29號

原告
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允將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東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1,674元,此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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