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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王永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台中市政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6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祥維即和成土木包工業間因95年度建字第6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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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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