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王永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台中市政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6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祥維即和成土木包工業間因95年度建字第6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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