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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32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322號

聲請人
鴻展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7月26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不定期限。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無。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嗣債務人乙○○自民國94年7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購買貨物共計1,249,501元。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1,249,501元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本票、支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涂秀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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